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大學部學生修習研究所課程實施辦法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通過(85.05.25)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臨時教務會議修正通過(87.12.15)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88.01.22)

第一條 大學部學生自三年級起,得視需要申請選修研究所課程。

第二條 在不違反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之情形下,經系主任、研
       究所所長及該科目任課教師同意後,得選修研究所課程。

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所修研究所課程之總學分數不得超過十學分,得列入
       畢業學分計算,且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四條 曾先修讀學分嗣後考取本校研究所碩士班者,如該等科目為必修
       課程,得據以申請抵免一至二門研究所課程,惟該等科目成績須
       達七十分以上,經由研究所所長會同各抵免科目之任課教師認定
       之。

第五條 各所開放大學部學生選修之課程於選課前另行公布之。

第六條 各系所得視需要訂定較嚴謹之修習規定,惟以本辦法之規定為原
       則。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