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大學部學生修習研究所課程實施辦法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通過(85.05.25)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臨時教務會議修正通過(87.12.15)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88.01.22)第一條 大學部學生自三年級起,得視需要申請選修研究所課程。
第二條 在不違反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之情形下,經系主任、研
究所所長及該科目任課教師同意後,得選修研究所課程。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所修研究所課程之總學分數不得超過十學分,得列入
畢業學分計算,且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第四條 曾先修讀學分嗣後考取本校研究所碩士班者,如該等科目為必修
課程,得據以申請抵免一至二門研究所課程,惟該等科目成績須
達七十分以上,經由研究所所長會同各抵免科目之任課教師認定
之。第五條 各所開放大學部學生選修之課程於選課前另行公布之。
第六條 各系所得視需要訂定較嚴謹之修習規定,惟以本辦法之規定為原
則。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