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88.12.23)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89.01.11)
奉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O四O四一八號函同意備查(89.04.10)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於暑期開班(以下簡稱暑期班)授課,每年最
多舉辦兩期,每期至少四週。
第三條 暑期班之開設應由開課單位之課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於五月
廿日(第一期)或六月廿日(第二期)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四條 每班(個別課除外)開班人數至少二十人,惟人數已達五人以
上,且學生或該開課單位願補足二十人之學分費者,不在此
限。
第五條 學生選課,每期以不超過三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九學分。
第六條 每一學分之教學時間以十八小時為原則,但實習或術科課程得視
課程需要依開課單位所提申請資料辦理,每一學分之教學時間
亦不得少於十八小時。
第七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暑期班選修課程。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
二、在休學期間。
第八條 教務處於開課單位申請後公告週知,並受理登記。經審查確定開
設之暑期班,學生必須親自辦理選課繳費手續。
第九條 學生每期所修科目之費用,按課程之性質及實際上課時數另訂收
費標準。
第十條 各科開課後,得以在上課時數達三分之一前辦理退選,但不得退
費。
第十一條 暑期班考試規定,悉照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二、暑期所修科目成績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計算。
三、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教師授課鐘點費,除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悉照兼任教師
夜間授課鐘點費支給標準及有關規定發給。
第十四條 因人數不足,本校未能開班之科目,應屆畢業生(含延修生)
若修習及格後即可畢業者,得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申
請至他校暑修。
第十五條 本校暑期班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他校學生得依本校校
際選課實施辦法申請。
第十六條 若因僑生或其他特殊需要而開班者,得依相關規定報請教育部
或其他相關機構申請補助。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